1.企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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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7 16:33
1.企业税收
1.1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在日本叫做法人税,法人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国内法人是指在日本国内设立总机构的法人;外国法人是指机构设在日本境外的法人。法人税税法规定,国内法人应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
日本法人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的利润所得。国内法人就经营所得(指企业从事各种经营行为的利润所得)、清算所得(指企业在解散、合并时的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对按规定建立的退休年金基金产生的利息征收,由银行、保险公司等代扣代缴)缴纳法人税。
外国法人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共分为11类:经营活动及资产运用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广告所得、生命保险基金所得、外国企业风险准备金、从匿名组合等组织分得的所得、资产转让所得。
日本法人的税率如下: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2%;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30%;资本额超过1亿日元的大中型企业,税率为30%。
日本法人税实行自行纳税制度。法人税的申报有蓝色申报和普通申报两种。蓝色申报是指对于有较为健全的记账凭证和会计制度,并能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法人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使用蓝色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实行蓝色申报制度的法人,在亏损结转、准备金的建立、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比普通法人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普通申报亦称白色申报,纳税人必须在事业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清税款,逾期不缴税款或申报不实、少缴法人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日本投资的企业也有一些优惠项目,表面看日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表很高,但是享受优惠力度也很大。比如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为30%,日本法人税税率为30%,加上地方税后提高到40.69%,单从数字上来看,日本法人税可以说是世界上*高的税率,但是如果拿2003年到2009年日本收益率*高的100家企业的财务数据做比较,其实际税率平均只有33%左右。日本住友化学的实际法人税率为16.6%,日本佳能的实际法人税率为34.6%,*低的是索尼仅为12.9%。
这些大企业的实际税率这么低有两个原因:一是日本有研究开发特别措施的减税制度。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越高享受的减税措施越大,这条对于大企业尤为受益,享用这项减税措施的9成企业都是资本金超过10亿日元的大公司。2007年丰田汽车研发减税822亿日元,佳能减税330亿日元。平均制造业的税率其实只有30%左右。可见日本对大企业的研发的支持力度。另一个就是海外税额减免制度。考虑到日本企业在海外活动要缴纳当地法人税的情况,为了避免双重征收,这一部分法人税是可以从日本法人税中扣掉的。而且不受当地法人税减免措施的影响。
1.2
增值税
日本自从1989年竹下登*相执政期间才得以正式实施增值税。课税对象是在日本国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从海关进口商品或接受应税劳务,都必须缴纳增值税。日本课征增值税的范围很广,除土地转让及教育、医疗、殡葬等社会政策性行为外,几乎所有的行为都要课征增值税。
凡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个人和法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外国人在日本国内也可以申请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便于征收,日本增值税法规定,凡年销售额在3000万日元以下的企事业者可以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规定,年销售额在3000万日元以下的企事业者依照自愿原则可以申请成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税率看,日本增值税税率只有一档5%。日本增值税的计算不采用发票扣税法, 而采取帐簿式方法。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完整的帐簿,就销售、进货、退货等按交易对象名称、成交年月、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详细入帐,并将这些帐簿保存至少7年。计算增值税额时,根据帐簿记载以其销项增值税额减去进项增值税额,如为正数即为应纳增值税额;如为负数,则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日本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设备投资可以列为进项计算扣税,这一点与我国类似。
日本规定,对于前一年度增值税额超过500万日元的纳税人, 可以每3个月按前一年度增值税额申报缴纳;前一年度增值税额超60万日元但不足500万日元时,半年时按前一年度增值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年度(一个历年或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两个月内,向当地税务署提交增值税确定申报,汇算清缴。
2.个人所得税
日本实行综合所得税和分类所得税制度相结合原则,纳税人一年内的所得合计加总,然后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课税。对不同来源的所得进行精细管理,客观反映各种个人收入及其成本和劳动付出,日本将纳税人的所得分为10大类,每一类分别*先计算所得。对工薪所得、营业所得、不动产所得及杂项所得进行综合课税,红利所得原则上进行综合课税。对某些特殊所得如利息所得、山林所得及小额红利所得和转让所得规定实行源泉分离课税(小额红利所得也可选择综合课税),源泉征税后不再计入综合课税总额中,这实际就具有了分类课税的特性。
与世界各国一样,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需要合理扣除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与劳动付出,以客观反映各项所得。除利息所得外,其他的每一项所得的计算都有相应的扣除。如红利所得为红利收入扣减购买股票而借入的资金利息后的净所得,工薪所得为工薪收入扣减工薪所得扣除额后的差额。其中,工薪所得扣除实行工薪所得超额累退比率制(如下图所示),但如果工作所需费用中的主要5项(上班交通费、调动工作时的搬家费、培训费、取得资格费用、因工作而两地分居时的探亲费)实际支出合计数大于按规定计算出的工薪所得扣除额时,可据实扣除。以超额累退比率确定扣除额,既体现了个人收入与费用支出正相关的关系,又对高收入者的费用扣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较好地将为取得工薪收入发生的费用支出与所得税的公平特性结合起来。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在世界各国中并不多见。
综合课税所得的综合扣除。各项收入根据上述扣除后计算出相应所得,将属于综合课税的所得汇总得出综合课税所得,进行亏损抵补和综合扣除。经营性亏损原则上可以按一定程序从其他所得中跨类抵补,以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所得。
日本的综合扣除目的是保证纳税人家庭基本生活的支出需求,综合扣除分为对人的扣除和对事的扣除两类,这也是独具特色的。对人的扣除充分考虑了纳税人负担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包括基本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及残疾人扣除等,家庭负担越重,则扣除越多。除此之外,还可以进行对事的扣除,包括医疗费、保险费、捐款、灾害损失等方面支出按一定标准进行扣除。这样,综合扣除既考虑了需负担的家庭成员组成情况,还考虑了纳税人家庭发生的一些必要实际支出。经以上亏损抵补和综合扣除工作后,形成综合课税所得。属于分离课税的所得不进行这部分扣除,直接进行源泉扣缴。
为了与上一期的日本法定福利相关联,这里我们单独说一下日本*具特色的对事的扣除,有人不一定有事,有事则一定有人,这个逻辑是非常重要的。日本纳税人个人所得的税前扣除中可包括保险费的扣除,这也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个体营业者以个人名义加入的国民健康保险与公司职员等企事业单位名义加入的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及国民年金等,都属于保险费扣除的范围。纳税人是公务员或在事业单位工作等的社会保险费可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日本政府鼓励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而且保险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时税前扣除。能够获得130万日元以上年收入的家庭主妇,则要求夫妻双方都参加社会保险,且缴纳所得税时可税前扣除而计算应纳税额。参加商业保险的公司员工,持相关票据在年末可进行申报保险费的扣除。
另外还有医疗费用扣除,例如针对个体劳动者和无收入者适用的是各类保险的互助组合,在职工作人员及家属实行的是国民医疗保险制度。国民医疗保险费由纳税人从工资收入的8%中缴纳50%的保险费,加上其所在公司承担同样的费用,其余的由各级政府财政按比例进行补贴承担。在日本国民医疗费每月少于10万日元的,由其本人负担其20%和家属负担30%的医疗费,而由国家负担超过10万日元的部分。日本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中专口针对自付医疗费部分做出规定以便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居民花费的诊断和治疗费用是医疗费扣除的范围,日本个税法并且规定了医疗费扣除额*高不得超过20万日元。当一个家庭一年之内全体成员自己负担的医疗费总额超过10万日元到20万日元的部分,可进行扣除。
日本个人所得税税率方面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比例税率为辅。综合课税所得及实行分离课税的山林所得适用4级超额累进税率,*高边际税率为37%,*低边际税率为10%;实行源泉分离课税的利息所得、小额红利所得、不动产及股票转让所得单独规定相应的比例税率,体现出政府对不同所得的调控、管理手段应的比例税率。
另外日本政府也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直接从应纳税额中抵免部分税款的方法,与税前扣除措施相比,税收抵免对纳税人的负担影响更加直接和明显。日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主要是减轻或避免双重征税及对特定所得项目实施政策鼓励。前者有红利的法人税抵免和外国税额抵免,后者有长期住宅贷款特别抵免和其他特别政策抵免。
3.遗产税
日本于1905年开征遗产税,当时采取的是总遗产税制。这种征收模式一直持续到1949年。1951年,日本政府进行遗产税制改革,将总遗产税制改为分遗产税制。遗产税从向被继承人收取改为向继承人收取。政府还规定了将纳税人一生中因继承、受赠及受遗赠而取得的所有财产累积计算作为税基,并就其累积总额采取累进税率课征继承税。1953年,日本政府取消了上述“一生累积”的税制。取而代之的是从1950年税制改革时就一直进行研讨的相继税与赠与税并行的制度,1958年相继税与赠与税并行的税制正式开始实施,并且沿用至今,只是在细节处不断得以完善。
日本对遗产的征税采取继承税制度,继承税按受益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受益人得到的遗产数额的多少设置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日本继承税的纳税人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居民实行双重税收管辖原则,即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都要征税;对非居民而言,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征税。
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是:以纳税人继承的全部遗产扣除非课税遗产和被继承人的债务、丧葬费用、基础扣除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遗产额。日本的继承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2012年*新的遗产税税率表分为6个级次,*低边际税率为10%,适用于应纳税遗产额不超过1000万日元的部分;*高边际税率为50%,适用于应纳税遗产额超过3亿日元的部分。
4.房产税
日本房产税属于地方性税收,由地方政府来征收,采取普通的征收方式。在中央政府规定标准税率和*高上限后,地方政府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浮动,使地方政府具有很大的自主权。而且,对房屋保有环节进行征税,属于资产税范畴,如果把房屋作为投机品将会加大其成本,增加风险,减少利润,使房屋回归到其使用的本原。原则上房产税同固定资产税一并征收。征税主体是市町村政府,纳税义务人、纳税依据、纳税方式同固定资产税相同,浮动上限税率为0.3%,但对新建住宅无税额减免措施。
日本房产税的课税范围较广,固定资产税中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城乡各地域上的纳税义务人所拥有的房屋,包括住房、店铺、工厂、仓库及其他建筑,除去减免规定之外,凡是能增加房屋使用价值的附属物均在课税范围之内。而都市规划税纳税对象是个人和法人在事务所和营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营业所的增建和新建房屋。
同样,税法规定对各级政府所拥有的房屋、社会公益福利机构所有非营利性的房屋、科研团体所有用于科研的房屋、宗教寺院内房屋以及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所拥有的房屋免税。课征范围广,这在培育居民纳税意识的同时,也使日本地方政府具有稳定的收入;减免有度,针对不同用途的房屋有些采取减税,有些则进行全部免税,体现出税收的中性。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作为征税对象的房屋估定价格。估定价格是按照正常条件下房屋应有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的时价。为保证税负稳定和简化征收手续,房屋计税依据原则上实行基准年度的评估方式,即每三年估价一次。在此后的第二、三年中,除非有房产改建、损坏或因市町村废置分合及界限变更等,一般不重新估价。估价当年为基准年,计税依据按基准年度的评估额为准。每三年对房屋进行估价,使税收能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来征收,并体现出税收的公平与简化。
作者介绍:
胡老师
英国伦敦政治学院亚洲研究中心博士后
国际金融理财师(CFP)持证人
认证私人银行家(CPB)持证人
中国社保学会会员
知名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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