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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16:48
第九章行政监管
第一节行政监管概述
考点一: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理解)
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 |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
2013年6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施行,该法第十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授权中国证监会进行细化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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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制办公室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 |
考点二: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框架(理解)
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框架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组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节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形式与手段
考点三:适度监管原则(理解)
适度监管原则 |
股权投资基金实行适度监管原则。 |
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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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托管环节,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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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披露环节,对需要向投资者进行的定期披露和重大事项的即时披露作了规定,其他事项由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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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业自律环节,充分发挥基金行业协会作用,进行统计监测和纠纷调解等,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的自我管理 |
考点四:合格投资者标准、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及穿透核查的基本要求(掌握)
合格投资者标准、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及穿透核查的基本要求 |
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该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
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
下列投资者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者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资者人数。但是,符合前述第(1)、第(2)、第(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
考点五: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限制(掌握)
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限制 |
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
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
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含普通合伙人) |
考点六:基金份额转让对受让人资格及人数的基本要求(理解)
基金份额转让对受让人资格及人数的基本要求 |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对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的限制规定 |
考点七: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的方式(理解)
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的方式 |
目前,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采取非公开方式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不得通过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要求,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但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考点八: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掌握)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
考点九: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掌握)
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
投资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
考点十:专业化管理原则(理解)
专业化管理原则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
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可能与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尽量避免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
考点十一:禁止性行为(掌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规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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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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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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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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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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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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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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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考点十二:股权投资基金合规运营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掌握)
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的原则,严禁保底保收益。否则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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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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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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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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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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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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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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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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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并符合前述四个条件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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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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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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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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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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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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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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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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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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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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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前述所列行为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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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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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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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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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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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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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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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看,严守行业底线,坚守私募原则,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杜绝保底保收益,勤勉尽责、诚信信披是避免非法集资的有效方式。 |
考点十三: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理解)
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财政税收扶持。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
题目自测
1.(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施行,该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授权中国证监会进行细化监管。
A.2005年2月7日
B.2013年6月1日
C.2011年12月1日
D.2015年8月1日
参考答案:B
【解析】2013年6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施行,该法第十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授权中国证监会进行细化监管。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 )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A.创业投资基金
B.股权投资基金
C.大型投资基金
D.内资投资基金
参考答案:A
【解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3.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A.属于
B.不属于
C.视情况而定
D.部分属于
参考答案:B
【解析】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人
A.10
B.50
C.100
D.200
参考答案:D
【解析】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
5.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
A.10
B.50
C.100
D.200
参考答案:B
【解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含普通合伙人)。
6.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20:100
B.30;150
C.40;200
D.50:250
参考答案:B
【解析】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③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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