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的起源
最早的“保险”契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意大利,契约形式是一种船舶抵押贷款契约。货船所有人以船舶为抵押去借钱,双方约定如果船舶能够顺利结束航程,借款人就偿还本息;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借款人就被免除债务。这种契约与当今保险的本质非常相似。
起初,参与这种契约的借款人还是船货的所有者,或和其有密切厉害关系的人;但随后一些投机商也加入其中,他们与正在海上航行的船、货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希望船货遭遇不测,不能安全返航,以便自己获得巨额赔偿。海上保险沦为赌博的工具,更有甚者恶意破坏航程骗取保险金。
这就是没有规定保险利益人的结果。所谓保险利益人,说白了就是因为标的物的损坏,而遭受相应损失的人。老王家失火了,老王有损失,所以老王可以对他的房屋投保,但隔壁单元老李不行,他没有理由为房屋购买保险。财产险的保险利益人很容易判断,但人身保险的相关利益者,就要分情况讨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