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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8 09:29
在上一期节目中,我们为大家解密了泛亚欺诈案件,案件涉及20余省市,有22万投资者深陷其中,涉案总金额达430亿之巨本期所要为您说的是比泛亚诈骗还劲爆一个level,波及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时间更短、知名度更高的诈骗案件——E租宝
一、E租宝诈骗案件背景
在上一期节目中,我们为大家解密了泛亚欺诈案件,案件涉及20余省市,有22万投资者深陷其中,涉案总金额达430亿之巨,在P2P诈骗案中,骗术可谓一山还有一山高,小编本着执着到底,语不惊人不死休的原则,本期所要为您说的是比泛亚诈骗还劲爆一个level,波及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时间更短、知名度更高的诈骗案件——E租宝。时间不到两年,却长成700多亿的规模,涉及90多万投资客的金融怪兽!
E租宝这一金融理财产品上线时间共505天,吸金达747亿,涉及90多万投资用户,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占据了仅次于陆金所、网信理财、红岭创投的第四把交椅,可以说E租宝打个喷嚏,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都会感冒。本着创新的思路和态度,监管层对金融创新的态度可以说是积极的、包容的,这或许就是互联网金融能快速发展到今天这一规模的最大外部条件之一。虽然媒体上对于P2P平台跑路的消息不绝于耳,但是从我们实际接触到的项目来看,规范正规的公司还是占多数,基本保持了相对的严谨和规范。
任何新兴事物的兴起都会经历反复和波折,金融创新这条路由于E租宝的出现,使其发展遭受致命打击,监管层的态度是否由此会改变我们仍需期待,但很有可能的是,在经历了这么多形形色色殊途同归的平台诈骗后,对互联网金融P2P行业本就信心不那么足、甚至可以说脆弱的用户,未来会去哪些投资领域呢?
二、E租宝案件回顾
2012年丁氏家族开始正式涉足金融行业。
2012年3月,由钰诚新材料公司、格兰伍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钰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共同出资组建,成立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诚融资租赁),属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这样,第一步大框架就搭建好了。
钰诚融资租赁成立之后在宣传中称自己是一家经营规模超百亿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是安徽规模最大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同时也是全国规模最大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之一。在E租宝诈骗案件中,名不副实的钰诚融资租赁在E租宝非法金融活动中的地位是不可或缺的。
2013年3月15日,丁家正式成立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诚集团),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50亿元,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人代表高俊俊。丁宁、丁甸、丁延柏、宋淑侠、高俊俊均为自然人股东。它宣称自己是以融资租赁主导的金融服务为核心,以高新技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为支柱的综合性集团。
正是有了这样的背景,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也就顺利的催生出了E租宝。
2014年2月E租宝成立,2014年7月正式上线,注册资金1亿元,总部位于北京,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隶属于钰诚集团,平台交易的资产主要是融资租赁债权。根据他的官网显示,其5名管理团队成员全部来自钰诚集团,包括钰诚集团董事长张敏、钰诚集团董事、首席执行官彭力都是e租宝联合创始人。但尚未发现E租宝与钰诚集团存在股权关系。
从E租宝这款金融产品上线的短短一年半时间当中,E租宝撮合交易额超过700亿元,成交额环比增速在30%-70%之间,2015年下半年成交额更是增长了6倍。根据其官网数据显示,截至12月3日,e租宝注册用户已达489.9万人,累计投资金额为729.53亿元。这一数据已经可以排名行业前列,超过很多经营数年的老牌P2P公司。
在传出“被经侦调查”的当晚,E租宝官网上公告称,“网络传闻说是E租宝员工被带走调查,经与深圳公安部门最新核实了解,本次是对E租宝深圳某代销公司和其他相关公司的调查,只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例行检查,目前检查全部结束,相关配合调查人员已经全部返回。”根据E租宝的工作人员所说,被调查的深圳这家公司与E租宝及钰成集团无任何股权关系。
7月13日前提交复核申请,7月18日公安机关通报信息复核截止。8月1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受理。
截止本文写作时,可以看到,E租宝投资人要拿回投资款,任重道远。
三、E租宝骗局主要特征
四、E租宝欺诈骗局的启示
P2p欺诈骗局我们已经讲过2期了,在这两期中我们都可以发现一些共性的东西,都有大规模在各种媒体大肆做广告,都是高收益率诱惑等等。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要件是:1吸收资金,2公开宣传,3承诺还本付息,4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根据以上四点,E租宝案件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大要件。
根据警方的调查显示,丁宁的私生活极其奢侈,挥金如土,赠与他人的现金、房产、车辆、奢侈品价值高达10亿余元。在整个集团内,高管的年薪都是超高的,普通员工的工资也比行业平均水平有很大的差距,还有其他各种情形,就不一一表述,这些做法直接或间接导致投资者的资金被占用挥霍掉,投资者辛苦的血汗钱就这样成了他人嫁衣。所以在以后如果在有类型情况,各位投资者朋友一定要看好自己的荷包,你看中的是高收益,人家相中的是你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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