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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经侦系列二:消失的出境游保证金

2017-07-18 09:56

摘要

国 庆节期间,朋友圈铺垫盖地的出境游秀恩爱占据了视野,廉价日韩游、舒适海滩游、高档欧洲行、冒险南美行等等等等,种类繁多,花样翻新,出去看看成为当今的 主流消费方式之一。与人们与日俱增的出境游消费不同的是,出境游的监管与服务却出现了滞后现象,在此背景下,许多不法分子打起了出境游的主意。本期为大家 带来经典案例系列之一——消失的出境游保证金。

 

一、案情简要介绍

 

2014 年 11 月 4 日,邵女士代表 17 名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泰国一地 6 天 5 晚”旅游项目的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以“存款惠游”方式招揽旅客,17 名游客共向旅行社缴纳 50万元旅游金融保证金,即可享受旅游费用减免等优惠待遇;待旅游结束,旅行社将保本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然而出游归来后,旅行社却拒绝向邵女士退还保证金,为此邵女士将旅行社告上法院。

据旅行社称,与邵女士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是该社员工毕某,保证金打入了毕某的账户,并没有支付给旅行社,而毕某自 2014 年年底起就已不在旅行社工作。

深圳女子出境游后10万元保证金不翼而飞

 

无独有偶,作为公安部近年公布数据显示,类似案件过百起。2011年,百余游客为出境旅游而向自称是新华国旅员工的吕丽莉(音)交纳了近千万的出境游保证金,而后发现吕丽莉涉嫌欺诈被拘,千万保证金不翼而飞。2016年4月,“山东济南市300多人被骗千万旅游保证金”的消息引发了朋友圈的激烈讨论,根据济南警方数据,受骗群众达150余人,大部分经熟人介绍参团,每人所交保证金数额3——6万元不等,初步估计涉案金额过千万,而涉案嫌疑人已于2016年4月21日逃往美国,至今失联。

另一案件受害人杨某收取一万元保证金收据。

宜川新村派出所微博图

 

二、出境游保证金背景

 

通过搜索相关关键词可以发现旅行社公司、个人骗取保证金潜逃的案件数不胜数,为何此类问题屡禁不止呢?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出境游保证金。

2003年10月,韩国驻华大使馆暂时中断所有的赴韩国签证业务,原因是滞留韩国的中国游客超出了限额。韩国官方要求强化对团队护照发放的审查,也导致一些旅行社由于游客滞留率过限而被罚停办数月,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03年12月,一个大约34名中国人组成的旅游团在即将结束克罗地亚之行时,突然在克罗地亚首都萨格勒布集体失踪,这是中、克两国签订互为旅游目的地国协议以来,第一个办理商务旅游签证的旅行团。国际刑警受邀对此协助调查。

游客在境外私自逃团、滞留的现象使业界大伤脑筋,被称为旅游业的一大顽疾。为了尽量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旅行社要求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交付出境保证金,已经成为旅游业中为大家公认的“不成文行规”。总的来说,所谓出境游保证金也被称为出境游押金,是指国内组团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时,为了防止旅游者出现滞留不归的行为,要求旅游者在出团前向组团旅行社交纳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担保,而这些资金就是所谓的出境游押金也成保证金。

其实从1988年国家开放出境旅游开始,出境游保证金(或称押金)就出现了,主要是为了避免游客出境后滞留。按照相关规定,一旦出现旅客滞留不归,旅行社便会遭到目的地大使馆的处罚,一般会停签三个月或半年,有时还会罚钱。虽然抽取保证金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已经成为约定俗成“不成文”的行规。目前出境游保证金多出现在赴日韩的旅行中,欧美、东南亚等国家出境游都已取消了这一做法。

为了防止出境游保证金出现问题,国家旅游局在2015年12月23日发出过《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首次明确出境游保证金一律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不得以现金方式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账号同时国家旅游局还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督促尚未实行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的旅行社,积极与当地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工作机制。

 

三、案例分析----涉及犯罪类型
  • 案例分析——涉及犯罪类型

 

在邵女士出境游保证金被骗一案中,北京朝阳区法院裁定认为,旅行社对其员工由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那么什么是合同诈骗呢?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案件通告(部分)

 

1合同诈骗的内涵

在刑法中将合同诈骗定义为“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通观法律史可以发现,我国 1979 年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只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诈骗犯罪日益复杂,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也逐渐加大。我国新刑法在第 224 条、第 266 条分别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二者分别隶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这主要是结合了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和当今刑事犯罪的特点,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虚构事实中分离出来,这无疑更好发挥了打击经济犯罪和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功能。

在我国《刑法》中对合同诈骗罪有明确的界定和处罚标准,其中第 22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合同签订时毕某是该旅行社职工,合同、收据、发票等文件均盖有该旅行社印章。因此,毕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即便毕某没有得到旅行社授权,其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据此,判令旅行社退还邵女士旅游保证金 50 万元。

 

2合同诈骗特点

合同诈骗作为现代经济犯罪中易发、多发的犯罪行为值得警惕和关注,通过分析对比可以将合同诈骗的几个特点总结如下:

 
 
1

主体与客体间关系较为熟悉

“诈骗案件的本质特征就是欺骗性,因此,犯罪人一般以公开、温和的方式与被害人接触,在被害人信假为真的情况下,骗取财物,而不像其他刑事犯罪往往以秘密和暴力的方式来达到犯罪目的。”[1]在此案中,邵女士之前多次通过毕女士利用“存款惠游”的形式进行了多次出境旅游,毕某利用邵女士对其的依赖心理,通过邵女士等人的口口转播,扩大了自己的诈骗范围,也使得在毕某达到目的席卷财务潜逃后,邵女士还希望能够及时。邵女士在发觉被骗后能够通过回忆为警方提供清晰地案件线索,能够为案件侦破提供依据。

 


[1]邹明理主编《侦查学》法律出版社  1996 年 9 月第 1 版

2

 存在证据较多

合同诈骗罪在案发后,一般无现场可以勘查,但是合同诈骗犯罪人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总是采取种种手法蒙骗被害人,如伪造一些证件、合同、收据、身份证件、信函、委托书、电传等等,除此之外还可能会有伪造变造的银行票据、银行帐号、信用证,这些书证一般都会在被害人手中保管。合同诈骗一旦得逞后,诈骗行为人就会携款、物逃匿,这样在其住所等处也可能会留下部分物证,如衣物、随身物品、交通工具、通讯簿、以及其他物证。这些书证和物证,对正确分析案情、展开侦查工作,收集核实证据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3

 签约手续齐全完整,以合法面目出现,但内容虚假

由于利用合同诈骗案件常常与伪造、盗窃证件、印章等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因此,无论是从签订合同的程序上,还是内容、形式上看都是完整的、合法的,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以及身份证明、银行票据,甚至还有“重合同,守信用”的优秀企业牌匾、证书等等,真是应有尽有。这样就给犯罪分子披上了合法外衣,在案件中,毕某挂靠正规旅行社,利用旅行社的合同、印章等,利用真实合同,达到私人目的,将其真实诈骗目的深深地隐藏起来,使人难辩真伪,极易上当受骗。

4

 合同诈骗多合并其他犯罪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还往往与走私、偷税、非法出具金融凭证、票据诈骗等犯罪紧密关联,案情极为复杂。由于涉及人多面广,不少被害人因被骗时自己有失误而不敢做真实陈述,无疑增加了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认定事实的难度。这类案件往往是一案侦破,多案被牵出水面,形成案中有案、案外有案、多案并发的局面。

 

四、如何防范出境游保证金诈骗

 

针对出境游保证金骗局,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曾发出“2015 旅游服务第 1 号警示”,建议游客与旅行社协商,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担保。采用现金进行担保的,建议采用银行参与、三方共管等形式,切勿将“出境旅游保证金”转入个人账号。如果旅行社要求提供出境旅游担保时,建议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该警示还要求各出境游组团社规范“出境旅游保证金”管理制度,防范保证金被挪用。这一提案简言之即使“银行作为第三方参与资金托管的方式”,但在邵女士等案中,几位受害人中,都是直接POS机刷卡到了诈骗嫌疑人的个人账户上,并没有在第三方银行托管,这也便造成了资金难以追回的现状。

作为经常爱出行的各位成功人士,在涉及出境游遇到出境游保证金问题时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1选择正规渠道,审查可靠旅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为此,当事人一方准备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一项合同时,首先要考虑相对当事人有无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履行该项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目前国内规模较大的国旅、青旅等大型旅游公司大多采用了“第三方托管”的出境游保证金缴纳方式,选择正规、具有资质、可靠地旅游机构是防止被骗的前提之一。

 

2辨明合理消费方式,确认订立合同的合理性

在案件中,部分受害人轻信了所谓“存款惠游”的消费方式,前期尝到甜头,习惯性找优惠,占便宜,最终误入陷阱。要明确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是互利互惠的关系,一方消费,另一方获得收益,低于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商品或消费行为,往往存在隐形消费陷阱,如99元游香港,999双飞日韩游等,大多存在强制购物行为。因此在缴纳出境游保证金前,要对自己选择的出境游产品做好足够的了解,一旦优惠优惠超出预期就要提高警惕。

 

3查明保证金流向,了解对方财务处置情况

作为防骗最基础的要点之一,即是掌握自己的保证金流向。在案件中,往往多是受害人将自己的保证金汇入个人账户的行为,钱财一旦流入个人资金账户,公司便失去了对于资金的掌控。因此正规的旅游公司缴纳费用、保证金也应为公司账户,这一要求既是对公司税务情况的监督,也是对个人资金安全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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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徐老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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