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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库原创|林鸿均专栏|个税改革的方向-台湾地区个税制度的借鉴

2017-07-18 15:27

2016年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表示,去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个税改革方案,并已提交国务院。继营改增、资源税之后,个人所得税改革将成为下一步税改的最大看点,下半年有望获加速推进。

  中国大陆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既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

 

   这种模式目前来看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忽略家庭负担,同时也造成同样的税前总收入交税不同,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 层缴税较少等现象。比如说一个人有月薪资收入3500元,月劳务收入800元,年个体户收入42000元,年总收入93600元,都在免税额内不用交税。 另一个人只有月薪7800元,年总收入相同却要年缴约2500元的个税。同样是月薪资收入1万元,单身者与抚养一家4口者缴同样的薪资所得税。

    高净值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产所得,缴20%的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薪资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45%,若是上市公司股票持股1年以上免收股息所得税。对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的资本利得不课税等,使得个税来源60%以上来自薪资所得,目前的个税制度不但没有达到缩减贫富差距的功能,反而造成贫富差距扩大的不公平现象。

 

根据目前已知的信息,个税改革的方向可归纳为三个行重点:

  1、由分类税制向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
          2、纳税主体由个人向家庭(夫妻联合申报)的改革。
          3、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

 

中国台湾地区多年来一直实施综合所得税制度,在大数据的时代下,原来复杂的申报方式也变为简单,大略叙述如下,可作为中国大陆个税改革的参考:

 

  ※1、综合所得总额的内容。包括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及退职所得等。
    ※2、申报单位。综合所得税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以家计单位为基础,但是纳税义务人应就其本人或配偶的薪资所得分开计算税额。
  ※3、免税额:本人、配偶及符合规定扶养亲属的免税额,免税额每三年评估一次,按照消费物价指数调整,这几年基本免税额约合人民币1.7万元,满70岁老人加计50%;
  ※4、一般扣除额和特别扣除额:收 入部分有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约合人民币1.8万元,投资储蓄(利息股息)特别扣除额约合人民币5.7万元;支出部分标准扣除额个人约合人民币1.1万元、 有配偶的为2.2万元;也可以选择列举扣除额,其中房租支出扣除额上限约合人民币2.5万元,房贷利息扣除额上限约合人民币6.3万元,商业保险费用扣除 上限每人合人民币5000元,门诊、住院、生育费用、公益捐赠、社保费用等可全额扣除。
  ※5、综合所得净额计算。应纳税额是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减除免税额、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及特别扣除额后的综合所得净额,适用累进税率的方式计征。
  ※6、税率规定。综合所得税税率共分为5%、12%、20%、30%、40%等五个级距,采用超额累进的课征方式。
  ※7、申报方式:每 年5月份申报,可以采取网络申报的方式。由于税务机关已经与户政地政机关、各类所得发放机构与社保机构连线,能够将台湾地区纳税义务人的各类所得与可列举 扣除的费用列出。因此纳税人只要向户政机关申请一张自然人网络报税凭证,登录税务机关网站,就可以列出过去1个申报年度的各项收入与可列举扣除的支出,纳 税人只要检查一下是否有漏记或误记支出即可,注明交税或退税所使用的银行账户,就可以通过网络完成报税,非常方便。

  以一个月薪 资收入1万人民币的单薪4口之家为例,扣除社保缴费1520元与3500元免税额后的应纳税所得4980元,适用20%的边际税率,年交税总额= (4980*20%-555)*12=5292元。同样的收入在台湾地区,免税额=1.7*4=6.8万元,薪资扣除额1.8万元,标准扣除额2.2万 元,应纳税所得1.2万元,按5%课税年缴税额=600元。如果该家庭还抚养70岁以上老人每人可扣除2.6万元,选择列举扣除额,若租房居住扣除2.5 万元,若已购房有房贷最高扣除6.3万元,加上医疗与保险费扣除,应该都不用交税,已经扣缴的税在申报后可退税。

 

在税务公平方面,台湾地区在2006年推出最低税负制,本质上是一种富人税,计算如下:

  ※个人申报综合所得净额*(最高40%边际税率)-投资抵减=一般税额
  ※个人申报综合所得净额+调整项目(境外所得与投资抵减额等)-600万免税额)*20%=基本税额,基本税额大于一般税额是,差额就是应补缴的最低税负额。台湾地区在实施最低税负制近10年,从基尼系数来看,对于降低贫富差距已产生明显的效果。
 

   受制于征管水平和技术等现实条件,中国大陆的个税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11类应税所得额中,哪些可以先行合并?哪些因为技术条件无法满足还需要分 类征收?后期是否可以将个人纳税主体延伸到家庭纳税主体?哪些家庭负担可以纳入税前抵扣,条件标准是什么?这些都需要改革者的精心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台湾 地区的个税制度可作为借鉴。改革的目标是减低工薪阶层税负负担,增加拥有多元化收入的高收入阶层的个税负担。实施分类所得制度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就源扣缴后多数人不用再申报,税务稽征的成本较低。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在建立与税务相关机构的全国连线后,朝向综合所得税制度改革,是达到税制公平合理目的的长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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