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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并于即日起实施《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需重点关注。
试点推广
在上海、天津、广东和福建四大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
目的
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主要内容
✦ 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
✦ 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 明确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
✦ 进一步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
✦ 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改革方案实施后,银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接下来的内容非常重要,银行的伙伴们一定要记清楚。
01
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 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时(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02
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
✦ 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同时,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 银行应及时报送境内机构资本项目账户的相关结售汇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03
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
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 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 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涉及相关结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抓紧时间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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