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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人口老龄化举世闻名,因此法定福利必然也要受到人口相关的影响。截止2016年,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达到了27.4%(我国目前是10%左右),80岁以上人口在2013年已经达到了7.31%,社会供养负担非常严重。
本文将从日本的养老金、医疗、老人长期护理保障和就业保障四个方面介绍日本的法定福利。日本的老年护理相关保障几乎是世界上水平最高的,尤其是护理保障,这一点对于高龄移民群体和有养老需求的群体特别有吸引力。
1.养老金保障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年金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民年金,也是基础养老金,符合条件的日本国民全部覆盖;第二层次包括两大类型,分为大中型私营企业的员工和公务员必须参加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保费与个人收入挂钩;第三层次为厚生年金基金和企业年金,由企业或者个人自由选择。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由政府运营并强制公民加入,被称为公共养老金,第三层次由企业自主经营、公民自主参加,因而被称为非公共养老金。
1.1国民年金
日本的国民年金制度于1961年开始实施,在1986年又进行了一些改革。国民年金的被保险对象分为三大类,以个体户、农民、及其配偶、失业者以及学生非雇佣人员为主体的第一类参保者;公营和私营部门的雇员为第二类参保者;第二类被保险者的配偶为第三类参保者。
国民年金的财源由保险费和国家财政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大概2/3来自于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而剩余的1/3来自于国家财政补贴。其中第一类参保者不管每月收入多少必须缴纳保险费133000日元(约8607.7元人民币),第二类参保者不必单独缴纳保险费,而是由主管部门从其每月工资中定期扣除年金保险费的一部分用于国民年金保险费,第三类参保者不必缴纳保险费。
凡是加入国民年金保险时间在25年以上,年龄65岁以上的参保人员,都可领取到国民年金,按照规定,缴纳保险金25年至40年,满65岁者,开始领取的年龄可提前或推迟;缴纳年限不满40年,或开始领取的年龄不满65岁,领取年金要做扣除,反之,推迟领取则有奖励。
每年给付金额标准如下:
国民年金金额=804200日元*{(缴费月数+特殊减免缴费的月数/3)/480个月}
按此标准,加入国民年金制度40年的人,2016年在退休后可以每月领取最高金额为67000日元的养老金。
1.2厚生年金保险
覆盖对象为正式员工在5人以上私营企业的雇员和雇工。厚生年金的财源主要是保险费和保险基金的运营收益。
厚生年金的支付包括两个部分,定额部分和工资比例制部分。前者已于1986年划入了国民年金,以国民基金的方式支付给被保险者。工资比例制部分又分为两个部分,一般保险费,按相当于月平均标准报酬的17.35%缴费,另一部分是特别保险费,相当于奖金等收入的1%,无论是一般保险金还是特别保险金,雇主和雇员均各负担其中50%。
厚生年金的领取资格没有最低参保年限的限制,只要具备领取国民年金的资格,即使仅仅参保一个月,到了退休年龄60岁也可以领取到厚生年金,只不过是金额与参保年数和退休前的工资水平成正比而已。
厚生年金额=标准月工资额*0.7125%?0.95%*缴费年数
(年金的工资系数因年龄而异,1986年59岁的人为最高的0.95%,40岁以下的人为最低的0.7125%)
1.3共济年金
覆盖对象是公务员等一些特殊领域的雇员。共济年金在制度结构上和厚生年金基本相同,共济年金的一般保险费的缴费比率因制度不同而各异,但特别保险费的缴费比率则和厚生年金相同。
在2012年改革之前,共济年金与厚生年金相比,缴费比例低而领取的退休金高。2012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内阁会议通过了一项法案,将厚生年金与共济年金一元化。
据统计,日本每年都会有1/3的被保险者拒缴或者滞缴保险金。其中有需要救助的贫困者,无力承担缴费,也有拒绝缴纳保险费的人,不信任国家养老保险,这些以中青年居多。根据2016年最新数据,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已经达到了27.4%,日本的人口负担非常严重,国民对社会保障的负担率日渐增大,但是这种制度并没有给普通国民带来看得见的实惠与回报,使得国民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日本年金制度实施过程中,不以个人为投保的计算单位,而以家庭为计算单位,这样使得家庭主妇不需要直接支付缴纳养老保险金,而是由丈夫和丈夫就职的企业来分担。如果与丈夫离婚,没有经济收入的家庭主妇马上沦落为没有年金保障的人群。这就使得家庭主妇在养老保险领域没有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同时,根据现行规定,职业妇女结婚之后,不仅不能享受家庭主妇可以享受的减免养老保险费待遇,还要像男性一样缴纳较大比例的保险金,带来了家庭主妇与职业妇女之间的不平等。这种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带来了男女之间不平等,也带来了女性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如何解决好女性养老保险的问题,成为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2.医疗保障政策
在1961年创建全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日本医疗保险日趋完善,形成了包括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和老人保健的完整机制体系。日本的医疗保险结算采用医疗行为报酬方式,又称为诊疗报酬方式。诊疗报酬由国家确定,政府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量来支付费用,其具体的做法是:国家分别对诊察、检查、治疗等医疗费制定价格,医院为患者看病后合计出上述金额由保险部门报销。由于这种方式是将所有医疗行为进行累加,又被称为“计件方式”,这一方式也是造成日本医疗费增加的原因。
具体来说,日本有8种医疗社会保险制度:
(1)中小企业雇员健康保险
(2)大企业雇员健康保险
(3)企业日工健康保险
(4)船员健康保险
(5)国家公务员健康保险
(6)地方公务员健康保险
(7)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健康保险
(8)国民健康保险
这8种健康保险可归为两大类:
一类叫做“职工医疗保险”。是以产业工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等在职职工及其家属为对象的,属于受雇人员健康保险;
另一类叫“国民健康保险”。以非工资收入者为对象,其享受对象是农业劳动者、自营业者,如律师、个体医生等独立职业者,极小企业(5人以下)、退职人员、无业人员以及投保者的家属,属于非受雇人员健康保险。其中,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是日本医疗保险的两大支柱,两种保险均由政府运作,具有公共医疗保险性质。
中小企业、日工、船员的健康保险均由政府直接管理,大企业、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私立学校的健康保险由各种组合主体负责管理,国民健康保险则由市町村政府管理。
2.1国民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是一种当参保者在因生病、受伤、生育以及死亡时由政府提供医疗费等相关补助的一种制度,主要面向农民、个体经营者和无业人员等非工资收入者。
国民健康保险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保险费费率根据个人和家庭收入水平不断进行调整,参保对象之间有所差异。
2.2工会掌管的健康保险
工会掌管的健康保险是以各用人单位和行业的健康保险组合为主体承办的保险机构。各健康组合的平均保险费率为个人标准工资的8.514%,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负担56%和44%。参保者的负担额为全部医疗费用大概20%,其被扶养家属的负担额为医疗费的30%。
2.3疾病统筹保险
船员疾病统筹保险
覆盖对象为船员或海员及其家属。船员保险费率为标准工资的8.8%。该制度向船员或海员提供疾病保险、失业补助和工伤保险,另外,还为其家属提供综合医疗保险。
国家公务员统筹保险
覆盖对象为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统筹保险费率由各个统筹工会根据财务收支状况具体调整,并且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
地方公务员统筹保险
覆盖地方公务员,与国家公务员一样,各共济组合根据该年度的收支状况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
私立学校教职员统筹保险
私立学校教职员统筹保险,全国私立学校教职员。私立学校教职员统筹保险费率约为8.5%,保险费由单位和个各承担50%。
2.4老人保健制度
老人保健制度,享受对象为上述几类制度中70岁以上和65至70岁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不论他们有无工资收入和收入高低,均可接受老人保健医疗。
加入医疗保险制度的70岁以上或65岁以上患有重病卧床不起的老人,是《老人福利法》免费医疗的对象。向其提供的医疗保险服务是住院不超过2个月者,每天可获得300日元的补贴门诊治疗不超过1个月者,每天可获得400日元的补贴。在老人医疗费制度实施的同时,废除了老人免费医疗制度。
关于老人医疗费负担,分别由个人、国家和保险机构负担,老人支付定额费用,但个人负担不超过全部费用的10%。老人健康保险除按照保险的待遇外,又附加了国家的医疗保险部分,这一部分费用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负担。同时,老人的医疗和保健相对分离,对健康老人和患病老人采取两种不同的社会政策,强化以防御为主的保健事业。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日本医疗费总额以及国民医疗费增长幅度特别快,平均年均增长2%-3%,但是相对来说,从90年代泡沫经济以来,经济虽偶尔略有回升,但是整体状况相对低迷,无法弥补医疗费快速增长的缺口,因此在未来,如何控制医疗费的增长以减少财政赤字,就成为了日本政府最重要的课题之一。
3.老年长期护理
所谓的长期护理是指,个体本人由于意外、疾病或衰弱等各种原因导致身体或精神受损,从而致使该个体本人不能进行正常的日常生活。这一时期通常相对较长,其个体本人需要得到他人在医疗、日常生活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帮助。虽然长期护理的对象在广义上是任何年龄阶段的人,但通常日本所指的长期护理对象只是针对老年人而言。通过实施长期护理,从而使个体本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得以维持或提高。
目前日本是世界上非常有代表特色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凡是年龄达到40岁以上的日本国民即为参保对象,对于这些参保对象日本政府要求他们提前地定期缴纳保险费用,而且全员都要加入到护理保险这一社会保障制度之中。
其中,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分为两大类,他们分别是第1号被保险人和第2号被保险人。第1号被保险人指的是不管是否参加了医疗保险、不问何种原因,经审核认定处于要支援或要护理的状态,也就是说失去了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且年龄在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而对于40~64岁的第2号被保险人,他们只有在患有癌症晚期或关节风湿等16种特定疾病时,处于要支援或要护理的情况下,过经审核认定才能接受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
日本的《护理保险法》规定,无论是第1号被保险人还是第2号被保险人,从开始接受护理服务时算起本人只承担总费用的10%。,余下90%的保险费用是由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定期强制性缴纳的保险费和政府各占50%进行负担。并且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也根据不同地区而有所差异。
另外,日本护理保险服务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提供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护理服务等级具有各自的支付限度标准金额。当护理保险费用在该等级的支付限度标准金额范围内时,被保险人只需负担10%的费用,剩下的90%的费用支出由护理保险相关机构提供。但是,如果护理保险费超过该等级的支付限度标准金额时,超过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全额负担。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50%费用是按照第1号被保险人和第2号被保险人按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自征收保险费。而绝大多数约有90%的被保险人,其护理保险金从他们的养老金中直接扣除,占总护理保险费用的21%。另一方面,第2号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是从各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中征收,占总护理保险费用的29%。但是会根据公民具体情况享受护理保险服务费用的减免政策。
4.就业保障福利
日本的就业保障带有鲜明的国家和民族特色,日本的劳动力市场以大企业劳动者和中小企业劳动者为主的双重结构形成,其中以实施终身雇佣制度的大型企业的离职率与不安定雇佣为主的中小企业之间形成了鲜明对比,日本大型企业的终身雇佣是曾经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60-70年代成为日本式雇佣的核心。
石油危机之后,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在1975年被修改为雇佣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日本社会的完全就业,将保障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制度转变为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为中心的雇佣保险制度。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在1975年被修改为雇佣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日本社会的完全就业,将保障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制度转变为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为中心的雇佣保险制度。
日本雇佣保险费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以年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准。雇佣保险基金的用途是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失业补助;二是用于二项事业。关于失业补助金,是依靠被保险者和业主对半负担的保险金和国库负担;关于二项事业,是由雇主全部承担。目前的雇佣保险保险负担比例一般为13%左右,雇主8%,个人5%。
雇佣保险给付分为四类:一是失业的给付;二是就业促进的给付;三是雇佣继续给付;四是职业能力向上的给付。
4.1失业的给付
失业的给付种类是求职者给付。求职者的给付目的是保障失业中的生活。其给付对象是一般被保险者、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者、日工劳动被保险者等。一般被保险者的基本补助的给付条件为:一、被保险者在离职前的两年间至少投保期限共12个月者,但是由于合理的理由而自愿退职者中的一部分可以在离职前一年间至少投保6个月;二、有能力且有就职打算的人。
失业的给付包括被保险者伤病补助,一般被保险者的伤病补助的给付条件:首先为基本补助的领取资格者,其次伤病15日以上且一时丧失就业能力者。
4.2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者
短期雇佣特例被保险者给付,即发放特例一次性补助金。其给付条件为被保险者离职前一年间参加保险六个月以上者并有就业能力及就业想法者。
就业促进的给付,就业促进的给付是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它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再就业或职业训练听讲。它的给付项目分为就业促进补助、转移费、技能掌握补助、寄宿补助。就业促进补助的给付条件为基本补助剩余天数1/3以上且45日以上者;转移费的给付条件为就业或者职业训练听讲的时候移动住所时;技能掌握补助的给付条件为听讲职业训练的时候;寄宿补助的给付条件是为听讲而单身寄宿的时候。另一种是就业活动的给付条件。在广范围进行就业活动的时候给付就业补助金。
雇佣继续的给付以帮助高龄者就业和从事育儿及护理者为目的进行的。它的给付项目可分为三项。
4.3高龄者雇佣继续给付条件
1)60岁以上且被保险期间为5年以上的在职者的给付条件为现在的工资为上述条件的情况时的工资的75/1000。
2)60岁以上且估计基础期间为5年以上的领取基本补助的失业者的给付条件为需满足一下条件:①再就业时的工资未达到原基本补助月工资的75/1000②基本补助剩余天数为100日以上时就业者。
4.4育婴假期给付条件
1)一般被保险者的给付条件需满足以下条件:①为养育未满一岁六个月的孩子,育儿开始前两年里被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者。
2)领取育婴假期基本补助金完了者的给付条件为育婴休假恢复后工作6个月以上者。
4.5护理休业给付条件
一般保险者的护理休业给付条件为护理对象应为家族成员,及停工前两年里被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者。
职业能力向上的给付条件教育训练给付的目的是支援职业能力向上的。给付对象为一般被保险者和丧失一年以内的原一般被保险者,它的给付条件为被保险期间为3年以上者且初次的保险在一年以上者。针对的职业能力提升的学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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