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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毫无疑问是目前世界上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没有之一。谈到德国的人口年龄结构,我们先来看一下德国各个年龄阶段的人口构成。2016年数据看,德国65岁及以上的老人所占比重为21.24%,远超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际7%的标准,由此可见德国的老龄化问题已经相当的严重。而且一直以来德国生育率较低,因此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未来会越来越大,老龄化的问题也会越来越严重。德国人口老龄化如此严峻,社会供养负担特别严重,给德国经济、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同时也给世界上最有缴费特色的德国法定福利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德国的养老金、医疗、老人长期护理保障和就业保障四个方面介绍德国的法定福利。
1.养老金保障
1889年,在俾斯麦的领导下,德国建立了世界上首个基于保险的社会养老体系,这一养老体系被称为法定社会保险之母,由于具有合理缴纳比例和可靠的高退休收入,成为全球社保体系的典范。德国养老体系经受了两次世界大战、经济大萧条和东德西德统一的考验,为德国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稳定提供了保障。但是,自1980年开始,德国面临着与其他欧洲国家同样的人口老龄化问题。面对养老体系回报率的下降和养老金成本的上升,德国持续推进养老体系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目前德国的养老金主要是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人寿保险构成。
法定养老保险
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创始于19世纪末,是联邦政府的一种强制险,每一个雇员、企业、团体必须在法律规定下定期投保,职工必须按月交纳保险费,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
起初德国的养老金是固定不变的,但在20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中发现,养老金遇到通货膨胀后,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因此,德国于1957年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会随着全国工资水平的提高而增加,这使得老年人也可一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企业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是由各企业提供的一种福利,这项福利的费用完全由企业负担,企业一般把这笔费用存入保险机构,职工退休后每月可领到企业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数量各企业不同,企业养老金一般相当于净工资的4%左右。
企业养老金制度19世纪时就已在一些企业实行,当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职工安心在本企业工作,辞职的职工享受不到这项福利。1974年,联邦通过法律,规定凡是35岁以上,参加本企业养老保险至少10年的职工即使辞职离开企业,退休后仍可领取这份企业养老金。为了防止企业破产致使职工的企业养老金落空,所有的企业养老保险都必须参加全国的保险基金,以受到保护。
私人人寿保险
私人人寿保险由职工自愿在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投保。职工每月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投保到65岁。如果在65岁前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就按约付给其家属保险金。若65岁时本人还健在,则可从保险公司领到一次性或按月付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既具有保险保障,又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对老年人来说也是一笔补充的经济收入,所以参加人寿保险的职工相当踊跃。
德国养老金体系具有高度福利性,主要体现在高替代率方面。一直以来,德国的替代率保持在70%。德国的职工退休后,每月还可以领到养老金,而养老金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职工投保时间的长短和原先工资的高低。比如,一个退休职工有40年的投保时间,平均每月就可以领到相当于净工资约63%的养老金;有45年的投保时间,平均每月就可以领到相当于净工资约70%的养老金。
德国养老金福利主要包括失业救济、退休金、伤残抚恤金和向配偶子女支付的遗嘱抚恤金。当被保险人满足工龄要求并达到标准退休年龄,或因残疾无法工作时,可获得养老金。若退休职工去世后,其配偶一般可以继续领取60%的养老金,配偶及子女可享有遗嘱抚恤金。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德国的法定保险:
目前,德国参加法定保险人口的覆盖率已达90%以上。德国法律规定,凡雇员加入法定保险,其赡养人口则视为同时加入。因此,德国的保险和护理保险几乎可以覆盖全社会的人群,有效地减轻了中低收入家庭在未来步入老龄阶段的经济负担,切实有效地保障了老年人和病残者应享有的基本护理权利,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德国公共养老体系包括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两个部分,在私人部门,德国“公共退休保险”覆盖了82%的受雇人口,在公共部门,公务员(约7%)全部被纳入德国公共养老体系,自我雇佣者约为劳动力队伍的9%,既可以参与公共养老体系(约占三分之二),也可以进行自我保险(约占三分之一)。
自上世纪90年代起,德国养老保险缴费率总体呈上升趋势,1993-2000年为17.5%,此后缴费率一直维持在19%以上的高位,而2007-2011年最高达19.9%,近两年缴费率有所下降,2015年的缴费率为18.7%。为减轻当代人负担,德国规定将缴费率到2020年限制在20%之内。
德国缴费基数是雇员的月税前总收入,规定有上限和下限,由联邦政府按照上一年度职工税前收入水平综合确定。2015年,缴费基数的下限为450欧元,上限为西部6050欧元、东部5200欧元,大致为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超出上限部分不需缴纳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缴纳,免征个人所得税。月税前总收入低于下限者和高于上限者可自愿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参保者可选择上下限之间任何一个数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德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征缴、管理经办以及给付发放由若干具备公法社团性质的、按照章程自治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会承担,政府只负责财务监督和法律监督。自2005年起,德国共有4个联邦层面的基金会和22个州层面的基金会。养老保险费由雇主从雇员收入中代为扣除缴纳,由医疗保险基金会征收后,再转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会。
管理方面,德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法定养老体系的管理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各州的机构专为工人保险,由23个地方保险基金、联邦铁路保险基金和海员保险基金承担所有蓝领工人和自我雇佣者保险的管理。
第二,联邦有机构专为职员保险,由受薪雇员联邦保险基金承担白领雇员的保险记录和养老金支付。
第三,还有部分行业性的保险机构,矿工联邦保险基金负责矿工的养老保险,所有养老保险运营商都隶属于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联盟。这一联盟属于自我监管机构,董事会由相等数量的雇主和劳动力代表组成,主要任务之一是在立法过程中提供咨询和专家报告。
这些机构是历史形成的,都具有半官方性质,各机构关于养老保险的条件完全相同。
2.医疗保障
德国医疗保障体系经历过三次改革:
第一次改革在19世纪末,是为了解决德国产业工人看病问题,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经济发展,这次改革建立了全面覆盖和平等准入的卫生系统,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实现了人人享有卫生保健。
第二次改革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是为了遏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问题,这次改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采取了管制、定量配给、制定支出上限等措施。
第三次改革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是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长期增长及提高卫生系统的运行效率问题,这次医改从管制配给转变为强调竞争激励的作用,向加强市场竞争和政府干预的管理型竞争模式发展。
德国的医疗保障体系除高收入者外,所有职工都必须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全民覆盖。其采取分散管理、社会自治的管理模式,具有广覆盖、高竞争、高福利的特点。德国医疗保险体系最重要的特点是疾病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即采取政府扶持、社会举办的形式。
目前,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系统和私人医疗保险系统构成,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体制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共济”的原则,每个人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只与他的经济能力挂钩,与其年龄、性别及健康状况无关。
截至2007年3月,德国的法定疾病保险覆盖了全德人口的近88%,约7034万人,其中78%的人群属于义务保险者及其家属,10%为自愿参保者及其家眷;其余近10%的人参加了私人医疗保险,约840万人,其中有4%为享受国家津贴的公务人员,包括退休者及其家属;剩下约2%的人口属于享受国家免费医疗的联邦国防军军人、民事服役者、警察、社会救济接受者和避难申请者等。目前,德国只有0.2%的人没有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缴纳保险费依据个人收入提取一定的比例,一般占工资的14%左右,工资高的多交,工资低的少交,即缴费依收入而不依参保者的健康状况。2002年最高缴费额为3375欧元,最低额为325欧元。
对于收入低于一定限额的雇员,只由雇主缴纳;
对于退休和失业人员,其保险费由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金承担;
对于高收入者,可自由投保,他们可以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也可参加私人医疗保险。
从管理上看,德国的医疗保险管理也分几个层次:
从政府组织层面看
在德国的卫生系统中,各级政府都有各自具体的职责,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联邦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卫生管理,制定和颁布卫生及医疗保险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对全国卫生和医疗保险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宏观调控,制定卫生防疫规划等;
第二层是各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医院规划、管理州内医院,以及监督疾病基金、医院和医生协会等组织;
第三层是地方卫生管理部门,包括市、县卫生局,负责公共健康问题。
从非政府组织层面看
德国政府委派相关自治团体对疾病基金和医疗提供者协会进行监管。其中,最重要的自治团体为2004年成立的联邦联合委员会,法律规定联邦联合委员会有广泛的监管权利,包括制定和实施疾病基金所提供服务的标准等。2008年,联邦联合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联邦疾病基金协会,医院联盟和法定医疗保险医师协会。此外,联邦联合委员会还下设两个政策研究及咨询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经济研究所和医疗质量监督协会。联邦联合委员会在参考政策研究所及咨询机构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疾病基金所需保障的医疗服务种类及质量标准。医师协会、医院联盟和疾病基金协会分别负责监督其成员执行。
医疗保险机构向受保险人提供现金待遇、实物待遇和服务待遇。例如,在现金待遇中,病假工资为一般报酬的70%,最高不得超过90%,病假工资按天支付,整月的按30天计算。病假工资是免税的,另外主要是分担住院费和药品费用。
3.老年护理
德国于1994年世界上最早颁布了护理保险法,1995年1月1日护理保险法正式实施生效,成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四大险种之后的“第五大支柱”险种。
保险对象
德国法律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国家公务员、法官和职业军人由国家负责,他们患病和需要护理时有专门人员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除此之外的所有公民则纳入法定护理保险体系,对于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的人,或者每星期工作不足15小时,并且在原联邦州月工作仅为15小时,以及低收入人,不需交纳保险费;学生的临时性工作也不需要交纳这种保险费。
保险税费的确定
德国护理保险资金由政府、企业、个人和医疗保险机构四方负担。政府承担 1/ 3以上;企业与个人负担较小,护理保险税按照投保人的收入计算,开始税率为 1%,从1996年7月1日起护理保险费率固定为1.7%,一半由投保人支付,一半由雇主支付。
护理需求的分类
德国护理分为在宅和住院护理两大类,先后于1995年4月1日和1996年7月1日引入。
护理按需要强度分成三类:
第一类护理病人的护理主要是指在个人饮食、卫生、日常行动方面一周至少需要几次服务。每日至少90分钟,比基本医护的时间多了45分钟;
第二类护理病人的护理主要是指1天至少需要 3个不同的时间内3次服务(每日至少3小时,比基础医护的时间多了2小时),并1周需几次家务服务;
第三类护理病人的护理需日夜服务并1周需几次家务服务,每日至少5小时,比基础医护的时间多4小时。
保险费的支出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在宅实物护理待遇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每月分别是750欧元、1800欧元、3700欧元;在院护理金从2500到3300欧元不等,而护理院的食宿等须投保者自理,平均约每月1500欧元。
4.就业保障
工伤保险
德国的工伤保险除公务员和医生自愿参加外,其他人都必须参加。这部分费用完全是由雇主缴纳的具体的费率依照不同的行业来制定,差别较大。主要管理的机构是同业工会,政府不直接参与管理。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强制性的,除自由职业者外,其他职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金分为失业补偿金、失业救济金和特殊失业补贴,其中失业补偿金是雇主和雇员各缴50%,失业救济金是政府经过调查后发放给失业者的,特殊失业补贴是给阶段性失业的雇员的。
社会救助
德国还有综合的社会救助网络,2004年至2005年,德国进行了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该体系转变成了一个新型的、分层的社会救助制度。
首先,是不同人群享有不同的救助。具有工作能力、处于工龄阶段的人群与老年人、残障人士、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相分离,而原先的社会救助制度现在仅仅涵盖儿童等个别群体。老龄阶段人群、工龄阶段具备工作能力的人群、工龄阶段但却丧失工作能力的人群构成新制度的几大核心群体,他们在新制度中被相互区隔。
其次,领取失业救济的人员从“失业保险”制度中被分离出来,改为领取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失业金Ⅱ”。这个“失业金Ⅱ”已经不再是失业保险的一部分,而在事实上转化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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